某飞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飞动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该公司不拥有汽车,而是在不具有A地户籍的司机确定要向该公司租赁汽车并支付1万元定金后,再以每辆23万元向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购买。租车司机不了解汽车公司的存在,同时,从飞动公司租来汽车后,专门通过打车平台为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
2016年初,B地户籍的王某与飞动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系飞动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1)王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每期1个月,总计24期,向飞动公司租用新能源车一部,每期租金为7500元。(2)王某应当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期租车款7万元。(3)王某若存在未按期缴纳租赁费,或利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的,飞动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王某已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有关费用一律不退还。(4)合约履行期满后,飞动公司无偿将此车辆过户给王某。(5)不可抗力范围包括天灾、地震和政府政策、法规的变化。
2016年12月初,《A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并规定,网约车的驾驶员必须有A市户籍。故此,双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王某将汽车退还给飞动公司。但是,飞动公司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属于租金,不愿意退还给王某。王某则认为该7万元首期租车款属于保证金,要求退还。为此,王某提起了诉讼。
分歧意见:双方对首期租车款的性质并未作出界定,因此,双方对首期租车款性质是租金还是保证金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属于24期租金的一部分。王某每月除租金外,还要把7万元在24期中进行分摊,按照实际租车月数进行付款。理由主要有:
首先,根据文释,首期租车款就是租金。首期租车款中字面意义已经表达了“租车款”二字,只不过属于首期。文释作为一种客观解释的方法,在法律解释中处于优先地位。其次,首期租车款定义为租金更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若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的话,飞动公司只从王某那里获7500×24=18万元,明显低于其车辆获取成本23万元。这显然违背了飞动公司出租汽车签约时的真实意思。第三,从公平责任上看,将7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更具有合理性。在合同因政策变化确不能履行的前提下,如若将7万元首付款定义为保证金返还给王某,事实上将合同解除责任完全让飞动公司承担,明显存在不公。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期租车款7万元的性质属于风险保证金,飞动公司应当将其退还给王某。理由有:首先,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行业惯例。在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租赁行业中,出租方一般要求承租方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出租方对承租方发生违约或者损害房屋、汽车时等情形时能进行制约。因此,将本案的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更符合租赁行业惯例。其次,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在《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中规定:……且王某已经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有关费用一律不退还。可见,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保证金除了与王某支付的首期租车款对应外亚星游戏最新,并无其他实际进出的钱款能对应。第三,将首期租车款定义为保证金符合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根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在本案提供格式合同是飞动公司,现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对飞动公司不利的解释,即首期租车款应定义为保证金更符合法律的规定。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关于第一种意见存在的问题:其一,在24期租车款中,第1期租车款王某已经支付。首期租车款与24期租车款中第1期租车款的文义将发生冲突。在日常实践中,若文义本身不清晰,不适合用文义进行解释。其二,公平责任原则在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本案属于不可抗力,不存在公平归责的问题。
笔者认为,网约车租赁具备融资租赁的特点,但是与传统的融资租赁又有明显的区别,租赁公司并不是根据租车司机对特定车辆的选择而购买车辆,而是在收取租车司机的定金后,再向其他公司购买车辆,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两个单独但有联系的租赁及买卖合同,而不是融资租赁中的三方合同。此种网约车租赁是融资租赁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的混合体。
一般而言,租赁仅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则不仅可以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还可以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本案而言,由于网约车租赁这种混合性特征,导致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难以直接判断属于租赁关系,还是融资租赁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合同实际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界定。在租赁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法律关系更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在租赁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法律关系更符合租赁合同的特性。本案中亚星游戏平台,由于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汽车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合同的性质更接近租赁法律关系。
同时,在这样一种新兴行业导致的新型法律关系的背景下,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该合同之时尽到审慎责任,对合同条款作出清晰的规定。本案相对于进城务工的王某,飞动公司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因此,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拟定合同之时应尽量对“首期租车款”“风险保证金”的含义作出无歧义规定。否则,对该条款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