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龙岗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平湖街道辅城坳-新南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A)招标公告。
2月11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岗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平湖街道辅城坳-新南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2月21日08: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主要工作内容: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土地整备留用土地规划研究。根据《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备规划编制和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范要求,主要包括整体层面规划研究、社区留用土 地规划研究和专项(专题)研究及占补方案三部分。其中整体层面规划研究部分, 以利益统筹项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为研究对象,研究深度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社区留用土地规划研究部分,以利益统筹项目确定的留用土地范围为研究对象,研究深度应参考详细蓝图深度;应结合项目实际,开展相应的专项(专题) 研究及占补方案。
项目主要工作内容: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土地整备留用土地规划研究。根据《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备规划编制和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范要求,主要包括整体层面规划研究、社区留用土地规划研究和专项(专题)研究及占补方案三部分。其中整体层面规划研究部分, 以利益统筹项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为研究对象,研究深度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 度;社区留用土地规划研究部分,以利益统筹项目确定的留用土地范围为研究对 象,研究深度应参考详细蓝图深度;应结合项目实际,开展相应的专项(专题) 研究及占补方案。
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新南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已纳入《深圳市 2024 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现拟推进平湖街道辅城坳-新南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落地实施。项目通过“先整备后统筹”的方式已提前开展龙头企业重点项目配套道路辅歧路和深惠城际平湖段的征拆工作,项目实施后还可落实1所45班九年一贯制学校,解决片区学位缺口问题,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同时解决南塑异地留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土地资源。因留用土地涉及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依据《龙岗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工作规程(修订)》(深龙更新整备〔2024〕170 号)的相关要求,项目须开展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研究,并纳入实施方案。
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备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等规划为依据,在各方利益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土地整备项目的规划发展目标定位,明确土地分配方案及留用土地选址,促进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实施方案审批,实现规划一张图管理,为片区转型升级提供规划基础。
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新南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研究范围为项目整备实施范围,约为20.85公顷,最终项目范围以政府实际整备面积为准。
现将《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组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并报区政府审定。《评分标准》应当适时调整,调整的间隔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一)负责制订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评分标准》,明确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额上限;
(二)负责本行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统计以及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纳入需求库的材料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提高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纳入需求库的比率;
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统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全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光明区住房供需情况,制定光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第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将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及监督管理等纳入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第八条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各批次剩余房源可开展常态化配租工作。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区住房建设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第十条 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需求库,并在需求库中开展企事业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一)提交申请。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评分标准》规定的行业类别,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材料受理。区行业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告知企事业单位需要补齐的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核。受理申请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资格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区住房建设局。
(四)结果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需求库。
第十二条 纳入需求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对接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纳入需求库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税务登记、人才规模、所属行业、行业荣誉等信息或申报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查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住房建设局移出需求库并予以书面告知;经核查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及时公布。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需求库企事业单位信息进行动态核查。
第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配租方案应当明确申请条件、面积标准、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等内容,并报市住房建设局备案。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十四条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套(间)为主,并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等因素确定配租面积标准:
(二)二人家庭或者申请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亚星游戏全站、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之一的,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或者申请人具有博士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之一的,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七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上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四人以上家庭、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为特级技师的申请人配租。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结合申请人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批次配租面积标准,在配租通告中载明。实际配租面积超出通告载明的配租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个人申请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等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企事业单位安排职工入住的,职工家庭人口数按照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总人数计算。
企事业单位可以安排多名单身职工入住一套住房,但入住职工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平方米且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结合光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及批次房源实际情况,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本细则以及配租通告等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平台等渠道受理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租申请。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要求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户籍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要求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按照配租通告的规定组织审核申请材料,自认租申请截止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局确定合格申请名单。
第二十条 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批次房源实际以及在库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需求、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因素确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批次房源配租数量,汇总形成各批次房源配租名单。各企事业单位房源配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评分标准》确定的房源配额上限。
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批次房源配租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区住房建设局确定合格申请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批次房源的选房规则在配租通告中载明,区住房建设局按照配租通告载明的规则组织选房。
(一)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配租通告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并通过信息平台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办理租赁手续前,申请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经区住房建设局核查,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认租;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退出合格申请名单,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续租。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与本单位或本单位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光明区且控股比例≥51%)、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全职工作。
面向在单位工作的退休返聘及双聘人才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
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光明区且控股比例≥51%)、分公司,已经纳入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需求库的,只能分别面向本单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入住职工名单信息及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建设局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将入住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信息变更。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腾退住房。
企事业单位变更入住职工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备案。区住房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入住职工的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信息变更。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可以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应当腾退住房。
第二十六条 个人申请并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因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等变化需要更换住房的,可以申请调换一次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住房调换的,应当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个人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住房:
承租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延期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亚星游戏,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住房:
企事业单位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收回住房,并追究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入住职工可以继续居住,并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入住职工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安排职工入住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入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要求入住职工腾退住房:
(一)入住职工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但在本单位退休的除外;
(二)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入住职工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延期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个月,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一)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或者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本单位职工获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并更新承租房源入住职工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至信息平台的;
(五)安排非本单位职工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实际入住职工与备案职工不一致的;
(六)安排职工入住不符合其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等对应配租面积标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但因房屋建设等特殊原因超过面积标准且超出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的除外;
(九)违规转租、互换、出借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未及时查处本单位职工违规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工作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对其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承租人、入住人未按相关规定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对其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光明区人才住房,在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照《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0〕6号)有关规定管理。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管理。
(二)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在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照《深圳市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深光住建字〔2020〕17号)有关规定管理。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者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的,续租时申请条件、配租面积标准按照原政策规定确定;选择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光明科学城重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企事业单位以及先进模范人物等群体配租。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光明区建设需要、未来产业培育及发展方向、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等选定本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后报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并由区住房建设局报区政府审定。
新引进企事业单位是指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持有“才享光明”人才码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满”“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未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2023年8月1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四个政府规章正式施行,我市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新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其中,《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并规定已纳入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的租赁住房、全市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出租的人才住房项目、政府权属清晰的闲置住房,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按照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开展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为了保证政策规定与实际情况的有效衔接,稳步提升光明区住房保障水平,同时提高相关管理工作的效率,制定辖区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管理细则是具有充分必要性的。
为了进一步厘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等工作中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推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同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原人才住房等政策的新旧衔接,妥善处理好各类保障群体的关系,确保政策的稳定与延续,光明区制定了《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批次受理、批次配租以及常态化配租的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深青年人、新市民、各类人才配租或者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此外,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了面向个人配租的渠道,避免因企事业单位不满足准入条件,但符合条件的职工无法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问题。
在明确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套(间)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了不同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的申请人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在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提高对高学历、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增强其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有利于充分吸引和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光明科学城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在制定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规则时,准入条件、需求库、房源配额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吸收了原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经验,并结合《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要求和光明区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相关规定,既可有效确保政策的稳定和延续,也可避免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出现违规使用住房的行为。
企事业单位职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方面需要满足个人申请条件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企业聘请的退休返聘及双聘人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仅要求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此外,对于已经入住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的单位职工,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新政策执行,避免对企业稳定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光明科学城重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企事业单位以及先进模范人物等群体配租,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形成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促进光明科学城高质量建设和发展。
如需了解更多深圳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投资机会,欢迎垂询。(添加好友请备注公司、职务和姓名,中介勿扰!)
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创始于2013年,致力于成为专业领先的策略型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全流程服务商。集团业务聚焦于将城市更新、产业运营以及乡村振兴进行高度融合发展,我们致力于通过“旧改+运营”、“园区+基金”双引擎驱动模式,为中国新型城镇化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合一业务范围包括政府政策编制顾问、更新整备项目全程顾问(投资开发顾问、全流程开发管理顾问及融资并购)、工改工产业园区策划招商运营等,参与操盘和服务的项目覆盖深圳十个区。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立足深圳面向湾区,已正式成立东莞、惠州公司、广佛办事处,业务覆盖粤港澳大湾区两岸七城。集团于2017年、2019年荣获中国地产年会年度城市更新运营大奖。2020年,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站设立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总部。
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城市更新政策规定,按照行业专业标准原创而成,所用数据基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的市场监测以及对公开信息进行的综合整理与分析,力求公正客观的反映城市更新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因数据统计时间与统计口径的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不保证公众号所载内容的完全准确性与完整性,如后续发布内容与前期内容存在差异,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可随时更改且不予特别通知。本公众号所载内容均不构成对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建议,仅供大家决策参考,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请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特定事实与前提。
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更改或以任何方式翻版、复制、转发或引用本公众号所载内容。未经授权私自转载或者转发本公众号所载内容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私自转载或转发者承担,合一城市更新集团保留随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