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约定商铺的交付日期暂定为2018年5月21日,如交付时间有变动的,由被告另行通知,具体以被告的通知为准。
因福建园商业街装饰装修的进度依附于地铁方附属空间的施工进度,被告已就商业街的装饰装修进展情况与原告沟通、说明,原告在了解了该情况后同意延迟交付,并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亚星游戏登陆、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确认:甲方向乙方实际交铺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时间180天(自然日)以内的,视为甲方交付商铺时间满足双方约定,乙方不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事实上双方共同于2018年7月24日完成了商铺交付手续,双方共同对商铺的现状进行了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于2018年9月19日前开业,但是其装修完毕后截止至2018年10月3日原告一直未开业,因此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向原告发送了《督促开业通知函》,多方面催促原告尽快开业,但原告置之不理并拒绝开业。
3.原告违反合同7.10条的约定,超过装修一个月依旧未开始营业,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于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寄送了《合同解除通知书》,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综合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租金及其他杂费,以及赔偿其所缴费款项三倍的赔偿金没有依据。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费,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对商铺进行装修系其自身经营需求,与被告无关。
《商铺租赁合同》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解除,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其装修损失。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14.2.1条规定,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应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未开业营业,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的装修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三、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因租赁商铺而缴纳的供货定金,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在完成装修后并在符合开业的条件下,被告已多次催促其开业经营,但原告一直拖延拒绝开业,自行放弃B07号商铺的经营,因此原告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供货定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南宁消防公众号图片的三性有异议,该公众号具有滞后性。被告已完成消防验收且验收合格,该公众号仅显示2017年的信息,目前查询依旧未能查询到福建园站的消防验收信息。
2.被告已于2017年6月向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报送了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福建园站附属空间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材料,进行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且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为合格,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告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018年9月21日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9月26日获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
3.被告是在获取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后,且原告在完成装修符合开业的条件后,被告于2018年10月21日向原告下发了《督促开业通知书》,督促原告及时开业,但原告在符合开业的条件下,依旧拒绝营业。因此原告所说的强逼其违法开业是与事实不符的。并且原告一直未进场开业营业,未给原告造成商铺被相关消防部门查封停业,无法经营使用的后果,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1.被告承租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园站附属空间用作商业经营。原告在承租商铺前是亲自到现场查看过商铺的,对租赁商铺及周边环境设施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被告有宣传自身是国企等信息,该合同是合法合规有效的。
2.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包含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与轨道集团的租赁合同以及轨道集团出具的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足以证明在原告签署租赁合同、承租商铺之前,原告已经对项目进行了事先调查及了解,而且已经知晓商业街的经营单位是民营企业而非国有单位。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过该项目为国有项目,商业街仅依靠轨道地铁进行经营。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因此被告不存在误导原告的行为。
1.“区域流动人员、常驻人员大概为4万人次”是经被告对周边常驻人口、办公楼上班族、周边学生以及流动客群的统计而评估出来的数额,这个数字是十分合理的。因为福建园站周边存在较大范围的如平西村的住宅区。并且由于福建园站刚刚开业,所以人流量在前期相对较少是地铁商业的客观规律,福建园地铁站的开通将不断的辐射、影响周边居家客群、商场、办公楼的相关及周边学生客群。
2.另外,福建园地铁商业街广告宣传册属于商业广告,内容不具体明确,未注明原告的商铺号、租金标准、租期等,未具有足以使租赁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未含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思,因此该宣传册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广告宣传不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在被告与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中,被告未承诺日均客流量为4万人次。
原告承租商铺进行经营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经营投资行为,且投资行为均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原告因其自身的原因未进场开业营业,在未营业的情况下就放弃了经营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从未参与到商业街的经营中来,没有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而把其想象的经济损失转嫁到被告的头上,原告错误的经营理念及自身的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等要被告来买单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市场经济规则的。
2.同理,被告作为经济市场中的经营主体,承租南宁轨道附属空间用作商业街经营,但是对于福建园站人流量少的情况被告也需要自行承担其中的经营风险。被告如将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归因于轨道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3.福建园商业街内麦当劳、屈臣氏、一品轩等商家已在正常营业,而且其他商户也在正常经营中,同时被告也一直通过企划活动、广告宣传、装饰装修等方式来增加客流量,努力提升商业街的销售,被告一直在努力支持、扶持各商户,从未放弃商业街的商户包括原告。
被告是一直合法经营的企业,除了福建园站地铁商业街外,被告目前还在经营管理朝阳广场站、广西大学站、西乡塘客运站、火车站、万象站等多个地铁商业街。被告一直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未涉及非法集资。原告对被告进行故意诋毁、抹黑,未提供被告非法集资的证据资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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