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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总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实施“建大港、壮产业、造滨城、美乡村”四轮驱动战略,争当广西“面朝大海、向海图强”排头兵的发展愿景,加快完善我市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更高品质江海宜居城,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作出钦州贡献。
(二)保障范围。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三)准入门槛。针对不同住房保障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为在申请所在地无自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不设置收入线条件;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
(四)供应规模。目前,全市公租房供应规模29527套,总建筑面积26.3万㎡。结合我市住房供应总量以及新市民和青年人口流入状况,“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为3000套(间),用于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
(五)合理确定保障目标。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全面梳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原则上实施实物配租;对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做好公租房保障政策衔接,推动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下同)
(六)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将住房租赁补贴覆盖所有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尚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补贴标准分为2个档次,第1档为我市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补贴标准为10元/㎡/月/人;第2档为除第1档外的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补贴标准为7元/㎡/月/人。每3年参照市场租金对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常态化受理,每半年发放1次住房租赁补贴,规范发放条件和流程,简化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按照《钦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阳光社区·美丽家园”创建实施方案》的任务目标,到2024年底完成全市创建目标;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全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将公租房小区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努力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对公租房小区全覆盖,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公租房主体结构安全。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严格执行公租房退出制度,做到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对公租房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公租房品质提升、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住房状况,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九)规范公租房资产管理。对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公租房,应及时进行不动产登记,明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应进行资产登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建立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物”相一致;应与建设单位在公租房项目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每年应编制公租房资产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对腾退的房源要及时收回、修缮,并在1年内再次分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时期,要采取新建、改建、将闲置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等方式,切实按计划目标保障供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明确“十四五”期间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2022年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600套(间),2023年发展1200套(间),2024年发展600套(间),2025年发展600套(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90%执行,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建设的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梳理,包括利用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进行规范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优惠政策或违规经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根据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建造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统计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钦州银保监分局)
(十四)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亚星游戏,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投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采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项目予以认定,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五)配租与运营管理。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公租房保障。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统一收集申请对象的申请表、户籍材料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向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六)纳入管理。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剩余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强化退出管理。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原项目认定书发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注销后,需及时抄送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单位。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需同步抄报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供应计划、面积标准、定价机制,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在一定时期内封闭运行,并按照“产权清晰、动态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九)落实主体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统筹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管理工作纳入钦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职能,钦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相应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编制年度筹建计划,报钦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备案。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多渠道筹集房源,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十)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担负推进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责任,开展考核评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督促指导,及时研究、统筹解决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加强信息化支撑。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便民高效为导向,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资源,全面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建设住房保障业务大数据平台,加快实现全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信息共享和业务互通,逐步开通住房保障业务公众端渠道,实现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批、清退和查询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切实做到便民高效。稳妥推进住房保障租赁管理服务和智慧云监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智慧管理,逐步实现全区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运营、规范化服务和智慧化监管。
(二十二)狠抓工作落实。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同时各有关单位要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及时宣传和解读住房保障新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注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三)联合审查结果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一)项目应重点布局在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建设和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改建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未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已纳入政府征收或储备计划的;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一)建设报批。建设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二)竣工验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幢核发,均不予分割办理单元、单户产权证,并在附记栏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等限制。
(一)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运营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与专业租赁住房企业合作运营。市场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运营管理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配租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申请、审核网上办理,并实时、动态掌握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我单位/公司拟将位于在(项目地址) 的(土地/房屋类别)新建/改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土地/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房屋来源、性 质亚星游戏全站、用途及产权或使用权归属等相关内容);
4.建设相关承诺(包括相关情况说明,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建成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得“以租代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以及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如项目因申请退出或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撤销,清退租赁关系等事项及因此引起的纠纷、诉讼自行负责等内容);
办理利用住宅用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书的材料清单
3.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提供);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钦州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要求。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中未列入公租房建设计划或未领取相关资金补助的宿舍等项目,已建成交付的项目列为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规范管理,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运营方面的支持政策;在建的项目列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方面的支持政策。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项目列为 市/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非居住存量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政府闲置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产业园区宿舍等
5.符合条件项目,可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不纳入房地产集中度管理。
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相关金融单位
1.项目编号中X/G/N分别指新建、改建、纳入管理。填写时按建设方式新建、改建、纳入管理分别选择填写X、G、N。
2.改建、纳入管理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填写房屋使用属性(适用情况)一栏,新建类项目不填写。
经审核,注销你单位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再纳入市/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不再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相关金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