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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赣州某某冶金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赣州某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房屋面积为228.9㎡。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销售食品、药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房屋的用途。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期间免费给予一个月的装修期,租金自2022年7月1日起征收。 租金每月8698元人民币,按季缴纳。 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季度租金,之后每次提前10日缴纳之后三个月的租金。 每年租金按上年租金的5%予以递增,租金不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其他费用。 押金为26094元,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上述押金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等资金占用费。 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双方均在该《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依约将案涉房屋交给赣州某某公司使用,赣州某某公司未缴纳押金。 合同履行期间,赣州某某公司未支付过房屋租金。 2023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赣州某某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 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催收欠付房屋租金未果,遂致讼。
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赣州某某公司限期搬离,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赣州某某冶金公司;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赣州某某公司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043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其中以26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以日万分之八为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6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以日万分之八为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609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以日万分之八为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7月1日,暂计算为21543.2元;3.请求法院判令赣州某某公司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17396元,并自2023年8月1日起继续按照8698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直至赣州某某公司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赣州某某冶金公司;4.请求法院判令赣州某某公司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因维护权益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5.请求判令赣州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与赣州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届满,赣州某某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在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未要求解除合同搬离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后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解除合同,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3年11月6日电子送达至赣州某某公司,故案涉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赣州某某公司应当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的租金。
关于赣州某某公司抗辩因疫情减免租金。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处于**的末期,2023年1月8日起**更名为新冠病毒感染并回归“乙类乙管”。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的影响程度均有清晰、直观的认识,合同履约半年后新冠病毒感染已经回归“乙类乙管”,实现常态化防护。 一审法院结合赣州疫情管控实际情况,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酌定减免租金1个月。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的租金共计132201元[8698元*(15个月+6/30),因疫情减免1个月,取整]。
关于违约金。 赣州某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给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带来了资金占用损失。 租赁合同和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 合同解除后,赣州某某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腾房,并自2023年11月7日起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关于赣州某某冶金公司要求赣州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请。赣州某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租金分文未付,且合同到期后经赣州某某冶金公司要求亦未腾退并引发本案诉讼。 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9.3条,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与赣州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二、由赣州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楼的房屋腾退并交付给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三、由赣州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11月6日的房租1322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2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赣州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8698元/月的标准计算);五、由赣州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赣州某某冶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赣州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并依法改判;2.改判赣州某某公司无需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3.二审受理费由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新的租赁期限合同,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应在2023年5月31日,原审法院认定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违背事实。 而且在此期间赣州某某公司的法人袁某某多次与赣州某某冶金公司相关领导商议减免房租事情。 并和姚某龙多次与赣州某某冶金公司相关领导沟通,转给赣州某某有限公司经营,需要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和赣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法人姚某龙从2023年6月1日起重新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2.赣州某某公司自2022年6月份承租以来,经营严重受到疫情影响,根据上级多部门相关文件,2022年-2023年疫情期间,均可以减免3个月房租。 3.赣州某某冶金公司租给赣州某某公司的租金为38元/㎡/月。 了解到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周边相邻单位赣州市某某公司位于赣州市**路**号**层**楼的租金为30元/㎡/月。 某某公司商铺租金的评估价,降低房租为30元/㎡/月至合同终止时间。 如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同意赣州某某公司请求,承诺判决生效后半年内分批次付清所欠房租。 4.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逾期未归还所占用的房屋,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可采取行政手段收回房屋时,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赣州某某公司承担。 而合同中并非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应由赣州某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 一审判决赣州某某公司承担10000元律师费,判决不公。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并支持赣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赣州某某冶金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认定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届满,租赁期限届满后,赣州某某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在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未要求解除合同前,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赣州某某公司欠付租金,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对于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赣州某某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正确。 2.根据《房屋租赁合同》9.3条约定,赣州某某公司逾期未归还所占用的房屋,赣州某某冶金公司有权强制收回该房屋,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赣州某某公司承担律师费10000元正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赣州某某公司要求下调租金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赣州某某公司要求减免3个月房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已经是处于**的末期。 2023年1月8日起**更名为新冠病毒感染并回归“乙类乙管”。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的影响程度均有清晰、直观的认识,而且合同履约半年后新冠病毒感染就已经回归“乙类乙管”,实现常态化防护。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酌定减免租金1个月。
二审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租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租赁双方均应予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关于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赣州某某公司主张,经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同意,案涉房屋已转租给赣州某某有限公司使用,改由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与赣州某某有限公司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不论甲方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是否被转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的转租行为一律无效……”。 赣州某某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赣州某某冶金公司已书面同意转租,且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不予认可。 故二审对赣州某某公司前述事实主张不予采纳。 虽然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届满,但是赣州某某公司期满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而赣州某某冶金公司也未要求赣州某某公司搬离,故原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至赣州某某冶金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将起诉状副本电子送达给赣州某某公司。 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疫情因素对租金的减免问题。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约定的租赁期限、装修期免付1个月租金的约定,案涉租赁合同2022年度实际仅下半年计取租金,结合租赁房屋所在地下半年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等案情,一审判决仅减免1个月租金,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占有使用费的标准。 房屋租金水平受市场客观因素和当事人主观意志调节。 结构、装修、具体商业用途、地段、租期等外在因素均会影响租金水平,租赁双方的供需特定需求和意思自治等内在因素也是影响租金水平的重要因素。赣州某某公司在赣州某某冶金公司表明不再续租,要求腾房后拒不腾退,一审判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赣州某某公司请求参照赣州市某某公司商铺租金的评估价等降低占有使用费标准,理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10000元亚星游戏登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租赁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依据甲方的指示归还租赁房屋。 未能按时向甲方归还租赁房屋的……如逾期15日仍未归还所占用的房屋,甲方有权强制收回该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赣州某某公司欠付租金,且经赣州某某冶金公司要求,拒不腾房,致诉。 赣州某某冶金公司请求的律师费10000元,有上述合同约定为据,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委托代理合同、等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判决赣州某某公司承担,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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